1、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将来,当解除的条件拥有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以后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点:
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首要条件。这是它同无效,撤消,履行,撤回等规范的区别。
第二,合同解除须拥有肯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既能够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需要要有解除行为。拥有合同解除的条件仅为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要件,需要通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才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第四,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以后消灭。因为合同解除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解除后将使合同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2、解除权概述
1、解除权的性质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我们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依据形成权的法律特点,在一般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法行使;也就是说,达成形成权既无需向法院提出请求,也无需进行强制实行,所以行使形成权无需法院的裁判。不过在例外状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渠道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目前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是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倡导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倡导解除的当事人需要将解除合同的公告送达他们当事人可以控制的地方。
2、解除权的主体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第一,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员工。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知道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准时公告他们,并且公告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推行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员工不能借助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国内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健全的同时,一直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第二,在实践中需小心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守约适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察解除合同的有关法律文书是不是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哪个,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讲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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